上海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法律规范 【安防知识网】1。范围 本法律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纳的彩色数字摄像机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是产品选型、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组成 数字摄像机一般由镜头接口、图像传感器、声音传感器(可选)、A/D 转换器、图像编码器、声音编码器(可选)、网络服务器、信号的输入输出接口等组成。 3。基本要求 3。1 彩色数字摄像机应在满足《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模拟摄像机技术法律规范(试行)》[沪公技防(2024)1 号]的基础上,符合本法律规范要求. 3.2 输出端口的传输能力应满足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的数据流量和总量的响应要求,以及联网系统对前端信息的响应时间和动态带宽要求. 3。3 输出的数字视频信号时延应满足联网系统对时延的整体要求,保证数字视频信息实时数据流的流畅性,保证现场信息的及时传递. 3。4 网络型摄像机应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 TCP/IP 协议,宜扩展支持 SIP、RTSP、RTP、RTCP 等网络协议,并应支持 IP 组播技术. 3。5 网络型摄像机应支持采纳标准的 H。264 或 MPEG—4 视频编码标准,可根据需要扩展支持 G.711、G。723 或G.729 音频编码标准.在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标准(SVAG)发布后,宜优先采纳 SVAG 标准. 3。6 图像数据格式应满足产品分级的要求.所采纳的视(音)频信号格式、压缩标准以及网络接口和协议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并在产品技术文件中明示. 3。7 视(音)频信号压缩、存储所使用的最小码率(码流)应不低于其相应产品分级的要求,最大(或最小)码率(码流)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并在产品的技术文件中明示。 3。8 摄像机的产品结构应合理,应方便工程现场对图像的各种调校工作,并具有良好的接地设计。 3。9 摄像机的供电应采纳AC(24±2。4V)、AC(24±2.4V)和 DC (12±1。2V)的交直流自适应等形式,其中网络型摄像机还可支持 POE 供电方式。 3。10 具有智能分析功能(如:周界越线检测分析、物品滞留、丢失分析、方向推断等)的摄像机,在对指定目标进行智能化分析时,其智能化分析处理前后的主要图像特征信息应保持一致.经智能视频分析,产生报警信号的,应在产品技术文件中明示。 3。11 本技术法律规范对彩色数字摄像机图像质量的测试与评价,采纳主观评价与客观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客观测试采纳基于特征量提取的数字视频质量评价方法. 3。12 检测时,应同时符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