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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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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沪食药监法〔2024〕704 号(2012 年 9 月 12 日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法律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岗位人员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类别,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分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餐饮从业人员完成初次培训后和培训合格证明到期换证前,应当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取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明")。第四条(监管部门职责与管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的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培训管理部门承担,加强对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应当加强对所在辖区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和指导,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估考核机构的设定工作,对辖区内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义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机构制定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培训学时等规定和要求,开展培训工作。鼓舞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学时。第六条(评估考核机构的义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估考核机构应当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接受区(县)分局的委托,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评估考核工作,并核发培训合格证明。评估考核不得收费.第七条(行业协会的义务)本市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指导,负责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培训机构和食品安全培训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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