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办法(试行)一、为合理配置本市食品卫生监督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餐饮企业自律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饮品店、食堂等各类餐饮单位。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法律规范,在对餐饮单位常常性卫生监督基础上,根据对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综合情况,以简洁、方便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本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检查公示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动态的原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检查时,根据《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见附表 1、2)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其中附件 1 适用于小型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酒吧、咖啡馆、茶室和饮品店等单位的检查.附表 2 适用于大中型饭店(含特大型饭店)的监督检查。六、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的内容包括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等三个方面。七、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实行“上海市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牌"(见附表 3)形式,并悬挂或张贴在餐饮单位醒目处.其中监督检查结果以统一制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表》形式;综合评价结论以“笑脸”、“平脸”或“哭脸”图形分别代表“良好"、“一般"和“较差”三种食品卫生状况;监督意见根据检查结果予以书面作出.八、本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餐饮单位每次进行监督检查当天或监督检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予以公示。九、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前,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十、被公示单位对于公示内容不服的,可向发布公示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实,确属公示不当的,应于自核实之日起 2 日内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十一、公示牌悬挂或张贴至对该单位的下一次卫生监督检查更换公示为止,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允许,禁止摘下或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