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物业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纳、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进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纳玻璃幕墙的范围) 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纳玻璃幕墙.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纳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纳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纳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二)临街建筑; (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纳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 市和区、县进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第八条(规划控制) 对拟采纳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