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地区)服务业进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服务业进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市办法")、《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进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临港地区服务业定位的项目,主要用于服务业进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社会化和规模化进展。申请资金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符合“市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条件;在临港地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组织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经营地、工商注册且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经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进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进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鼓舞临港地区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扶持资金。(二)支持《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进展规划》明确的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现代商贸、总部经济、航运物流、金融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设计产业、数字出版、游艺娱乐、电子商务、专业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三)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四 ) 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进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进展战略、产业进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六)经市政府和新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三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纳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采纳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或总费用的 20%,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采纳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 2 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讨论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