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理 工 大 学 文 件上理工〔2024〕138 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法律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上海理工大学法律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根据执行。特此通知。上海理工大学2016 年 7 月 4 日上海理工大学法律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为法律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开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24〕2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38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办法。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考试费、超计划学分收费.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仔细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条 学校成立法律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收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受理违规举报等,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收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总会计师担任组长,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讨论生院、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收费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收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向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批准、备案手续。未经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并获得上级部门同意,各部门、学院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拟定或改变收费标准。学校的收费政策、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校内收费管理法律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定.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对教育收费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和发票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需要到上海市财政局、税务部门申购票据,学校内部结算自制单据(如缴款单)由学校财务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