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进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加相应类型债券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加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参加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推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根据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对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七条 直接参加本所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为本所的合格投资者。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