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我局现有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各单位业务外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业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进展、安全进展的理念;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 企业在业务外包工程进行对外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6.特种工的操作资格证书。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8。施工安全措施。9.其它有关规定。第五条 业务外包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在进行转包;严禁业务外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第六条 当项目委托业务外包单位施工时,应签订合法的业务外包合同和业务外包安全责任协议。对矿山项目的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等应做好《安全确认制度》,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并备案存档。 第七条 对矿山施工使用的业务外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矿山企业使用业务外包队伍的数量在 3 个(含 3个)以下。(二)同一个中段或同一个井巷只限委托一个业务外包队伍.假如 2 个以上业务外包单位在同一坑道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业务外包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第八条 矿山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其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实行对外承包或委托业务外包单位管理.(二)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第九条 业务外包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一)必须按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