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律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8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4〕91 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进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税务机关可聘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躲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