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地方税务局门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法律规范和统一门征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门征税收征管范围 门征税收征管范围:市本级范围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下简称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临时经营的范围:1、从事临时经营的无证户;2、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应税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3、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临时发生应税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代开;及未向税务机关领售发票,临时发生应税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4、外地来东阳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5、其他需要开具门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二、门征发票的申请开具1、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可向东阳市地方税务局的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地税分局)申请开具门征发票。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向东阳市国税局申请开具门征发票,但在申请开票前应先向地税分局缴清相关的地方税、费、基金。2、从事临时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向地税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开具门征发票,必须提供从事临时经营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填写《临时经营发票开具申请单》。书面证明材料包括:(1)发生应税业务的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如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提供由双方盖章的记载应税业务的具体名称、内容、发生时间、金额及付款方式的详细证明资料;(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如系个人或无证户,提供经营者的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外地来东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4)地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各地税分局大厅门征开票人员应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严格审核,对手续齐全、资料可靠的,可准予开具门征发票并同时征收相应的各项税、费、基金。门征开票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对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代开)》。三、门征税款的征收管理 (一)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基金.对已由代征单位代扣或代征税款的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