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1300 元
"本决定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个税》编辑修改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 元的标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