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生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4〕49 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24〕285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进展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中关村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鼓舞各类创新主体兴办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产业孵化平台和海外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的挖掘、识别、培育和孵化机制,提供从创业项目植入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后,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
第五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应符合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行业经验,运营管理团队应配备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
当期在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 3 年内)原则上不少于 30 家
(二)运营模式
为入驻企业提供线上或线下孵化服务,仅具备一种孵化方式的应与至少 2 家以上具备互补性资源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构建、项目推介、培训辅导、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高附加值专业服务
(三)融资服务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四)导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