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法律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统一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
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
第五条 财政部国库部门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并确认招标结果
第二章 银行代理资格标准 第六条 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投标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六)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七)内部管理法律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八)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财政部国库部门委托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