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