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 (1988 年 3 月 21 日发布) (88)教备字 00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普遍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实践教育环节,搞好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中师、中专、技工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专业训练室、实习场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的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育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生产试验技能和开展科技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进程同步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应制订本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督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有一名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选派相关学科的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制造条件开展课外实验和科技活动。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及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试验。 第六条 实验室应开展实验教学讨论、教学仪器研制,并培训有关老师、技术人员,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保证仪器设备常常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准备齐全实验用品和教学资料挂图,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国家财产。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任务和进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的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电化教育室等。 第九条 实验室房舍设施的建设与布局,可参照国家标准 GB99—8《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划》的有关章节,确定包括通风、防毒、排污系统在内的各项建筑设施及设备的指标,房舍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都要讲究实效。 第十条 学校实验装备器材的添置进程,要从各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