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法律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24〕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24〕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24〕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讨论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讨论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 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沟通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