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进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2 号),《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进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24〕第 37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进展的意见》(粤府办〔2024〕第 131 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外贸新业态实现跨越式进展,结合我市电子商务进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 1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展,带动我市外贸出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管理、定向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能。第二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资助标准第三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一) 鼓舞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形成产业集聚;(二)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三)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中心;(四)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企业落户中山;(五) 鼓舞企业大力进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六) 其他利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进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第四条 鼓舞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形成产业集聚。对园区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入驻数量达 10家或以上,且配套设施和企业完备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经市商务局认定后,对园区主办方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园区的后续升级改造,从明年起,按不超过投资额度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五条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通关、物流、信息等多种服务,且服务对象达到 20 家或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市商务局认定后,按不超过其设备设施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落户中山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对于落户中山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予以补助和支持。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第七条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中心。对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中心,提供线下展示在线交易,扩展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购物模式,并经市商务部认定的企业,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八条 对参加中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业务测试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