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一、职责权限(一)起草行政执法法律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法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三)依法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四)依法查处其他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五)负责对业务部门移交、需要行政执法的住房公积金维权类信访和投诉案件的受理;(六)负责对行政执法引发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后续处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七)协调、组织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八)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宣传与教育培训;(九)负责执法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二、执法依据及条款(一)关于行政处罚依据及条款1。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4.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行政处理依据及条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