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区分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定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比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再比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二、收入和利得的理解、区分 要想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收入和利得的区别和联系,能够熟练地推断和运用收入和利得,需要从二者的定义入手: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最终均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并都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区别在于,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而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 ,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在推断一项交易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到底属于收入还是属于利得时,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推断依据。 定义中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常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这里的理解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常常性活动,二是与常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常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而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 ,则属于与常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常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常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