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保障临床药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药品法没有相关规定
连临床药学的名字都没有
不清楚依据药品法那些的条款
) 第二条 按规定取得临床药师资格,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药师应当运用系统临床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和药学监护等相关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与医师、护师建立专业互学、互补良性合作关系,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优化治疗方案,保护患者免受或减少、减轻与用药有关的损害,维护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临床药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药师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临床药师工作和管理制度,配备临床药师
第二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临床药师应当为具有高等学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经临床药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并经临床药师资质认证,取得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方可从事临床药师工作
(看法:与第十三条(2)存在冲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参加医疗机构临床药师法律规范化培训:“(2)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实践,并具有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基层医疗机构培训的是不是临床药师
) 《临床药师资质认证办法》和《临床药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临床药师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临床药师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共同负责临床药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临床药师工作岗位,配备不少于规定数量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