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监发[2024]39 号关于印发《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临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