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生育权利,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对生育子女的育龄群众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遵循“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理念,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发放给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为其提供方便满意优质的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好《生育服务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公安、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疆内户籍人口《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四条 女方户籍在新疆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本市户籍和兵团户籍人口),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要求生育的家庭,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1) 由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为夫妇双方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交原籍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材料;(2)双方身份证;(3)双方户口薄;(4)夫妻合影照片 2 张;(5)结婚证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发放对象条件及程序 (一)发放对象条件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夫妇,经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生育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二)发放程序夫妻双方各自向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