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 年 9 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9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询问;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对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第七条 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受理,并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集体讨论,确定工作方案,也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不同地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业务协作。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标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手续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对规定未列及的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律师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对规定可以酌情减免收费或者缓收费用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决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和协助办理公证的收费分成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办结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当根据《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受非法干涉; (二)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案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