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测财发〔2024〕1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4〕13 号),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制定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根据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五)根据财政部规定,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 (六)督促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承办财政部交办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局所属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四个直属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四)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除四个直属局之外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