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按年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二、《预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抢救队进行指导。 三、《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四、在每季开始前 15 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五、《预案》的贯彻和执行: 1、已批准的《预案》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 2、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学习,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部室、区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亦不准从事井口检身、调度、充电等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3、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签约服务的专业抢救队.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实行措施,立即纠正. 5、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图纸,应分别送交矿长、副副矿长、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室、机电运输部、通风防突部各一份。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常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6、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1)矿长(法人、投资人) (2)井下值班领导和各副矿长(3)矿中层领导(4)本矿充电工、主扇工等相关人员(5)永安生产技术部、永安有关领导(6)抢救队联系人(7)定点医院联系人(8)其他联系人7、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 分钟内报至矿长,1 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工会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 分钟内报至矿长,24 小时内由矿长报至安监局和保险公司,一次重伤 3 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8、上报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② 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③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④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9、应实行的紧急措施:(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① 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抢救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实行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② 切断火区电源。 ③ 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④ 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a.不致造成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