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通过考试 取得资格证书 注册 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执业(非建造师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初始注册①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注册条件:②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 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 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
②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 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根据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增项注册: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因执业活动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 5 年其他原因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 3 年 不予注册吊销注册证书 不满 2 年注册之日前 3 年 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受到刑事处罚的;执业范围: 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只能从事一个项目: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材料供应不属于建设工程单位监督管理: 检查中不得:暂扣、收缴、吊销注册证书①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查处地: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