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工程验收法律规范一、竖井工程验收1、井筒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1
1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的深度以及井筒连接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的标高和方位;1
2 井壁的质量和井筒的总涌水量,一昼夜应测涌水量 3次以上,取其平均值;1
3 井筒的断面、梁窝位置和井壁的垂直程度;1
4 隐蔽工程记录、材料和试块的试验报告
2、井筒竣工后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2
1 实测井筒的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井筒的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与十字线方位,与设计图有偏差时应注明造成的原因;2
2 实测井筒的纵、横剖面图(每隔 5-10 米测一个横断面,全井筒沿十字线方向测两个纵断面);2
3 井筒的实际水文资料及地质柱状图;2
4 测量记录;2
5 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2
6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3、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3
1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法律规范、规程的规定;3
2 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应为±100mm; 3
3 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
4 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 3
1 当采纳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
2 当采纳喷锚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
4、砌块、混凝土的井壁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井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局部厚度的偏差不得小于设计厚度 50mm,其周长不应超过井筒周长的 1/10,纵向高度不应超过 1
2 井壁的每平方米面积内表面不平整度,料石砌体不得大于 25mm,混凝土砌块不得大于 15mm,浇筑混凝土不得大于 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于 30mm;4
3 井壁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和蜂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