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民二终字第 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朱有彬,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少林,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青少年进展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李克勋,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青少年进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原审被告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 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基会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协议一约定:1.青基会出资 3000 万元交给同舟公司,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号 5777,并将该账户交易操作权交给同舟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同舟公司保证青基会投资收益率不低于 10%。 2.委托期限为一年。3.同舟公司投资 1000 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并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号 5776、5773.协议到期日,假如青基会账户投资本金及收益不足 3300 万元,不足部分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直接从同舟公司 5776、5773 账户划转至青基会账户。同舟公司的风险保证金在委托理财期间内,同舟公司放弃提取、划转账户中的资金及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4.假如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投资总额的市值低于 3600 万元,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通知同舟公司,同舟公司必须在 24 小时内追加风险保证金至投资总额市值达到 3600 万元.如同舟公司未能按以上约定划款,则青基会、同舟公司自动授权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对同舟公司风险保证金账户进行平仓,并将该账户中相当于青基会账户中所应得的本金及收益不足部分款项划转至青基会账户。5.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是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投资账户监督人,如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不能及时平仓,无法保障青基会本金和收益时,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及时无条件补足后再向同舟公司追偿.若青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