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民二终字第 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朱有彬,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少林,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青少年进展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李克勋,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青少年进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原审被告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 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基会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
协议一约定:1.青基会出资 3000 万元交给同舟公司,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号 5777,并将该账户交易操作权交给同舟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同舟公司保证青基会投资收益率不低于 10%
2.委托期限为一年
3.同舟公司投资 1000 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并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号 5776、5773
协议到期日,假如青基会账户投资本金及收益不足 3300 万元,不足部分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直接从同舟公司 5776、5773 账户划转至青基会账户
同舟公司的风险保证金在委托理财期间内,同舟公司放弃提取、划转账户中的资金及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4.假如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投资总额的市值低于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