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的目标管控,法律规范合同、信息管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的公路、水运、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单独发包的园林工程项目实行标准化管理
其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管理及标准化的考核、评价、奖惩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化内容第三条 交通与建设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内容,“省级主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且印发了一系列标准化管理指南、图集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各参建单位应依照执行
第四条 区交通与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交建局)应结合各行业特点和实验区实际,于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度计划重点开展的标准化管理活动内容,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我区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各参建单位应仔细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交建局要利用信息化在标准化管理中的引领作用,根据“监管联动、科学布局、高起点运作”的指导思想,围绕“两统一、两落实”(即统一步骤和标准,落实费用和措施),借助外力,购买服务,引进具有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全面开展以下工作:(一)帮助参建各方构建标准化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参建各方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
(二)根据“系统分设、平台共享”的指导思想,构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综合平台,并按不同需求分别设立项目监管信息子系统
(三)建立施工现场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主要施工生产区域标准化状况的实时动态监控
(四)构建参建各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考勤登记体系,实现人脸识别考勤数据实时传输,自动与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对接
(五)建立工程造价控制预警机制,实时提供风险管控数据和预警信息
第六条 参建各方应主动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