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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上海人力资源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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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上海人力资源公司排名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 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第三人杨某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嘉行初字第 22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 2024 年 7月 1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日向原、被告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杨某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于 2024年 7 月 1 日依法通知杨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4 年 7 月 30 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周某某、被告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高某某、第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 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社局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对第三人杨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嘉定人社认字第 2550 号工伤认定。该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某 2024 年 11 月 16日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行至嘉松中路纪鹤路口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碰撞受伤。经上海市青浦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中颅底骨折、外耳出血、右锁骨肩峰端骨折、断端错位。虽用人单位对杨某某是否是在下班途中受伤有异议,但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另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杨某某事故当天的考勤记录表明:杨某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是在其当天下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上.故区人社局认为杨某某的损害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所造成的。据此,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认定杨某某于 2024 年 11 月16 日所受到的损害为工伤。 被告区人社局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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