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招聘、录用及离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的用人制度,法律规范员工招聘、录用及离职程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第二章 招聘第三条 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根据编制计划执行、本着空岗招聘、先内后外、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招聘.因业务进展需要增加员工名额,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招聘。第四条 招聘采纳内部招聘、媒体招聘、接收应届毕业生、推举招聘等多种方式.第五条 社会招聘(指从外部推举、媒体招聘)不同岗位员工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 职能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40 岁以下;从事相应职务工资经验 3 年以上;(二) 其他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35 岁以下;从事相应岗位 1 年以上;(三) 岗位规定须持证上岗的,除应符合本条(二)项条件外,还须具有上岗资格证(如会计证等);(四) 工作、业务能力强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第六条 招聘程序(一) 用人部门填报《岗位需求申报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二) 经审核编制及空岗情况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超出部门编制的,须公司审议报板块公司审批;(三) 招聘应本着内部优先原则,与用人部门协商招聘方式。1.推举招聘:推举人须如实详尽填写《招聘员工推举表》,并对被推举人的品德及业务能力情况负责;2. 媒介招聘:通过报纸、网络进行招聘、用人部门须填写《需求申报表》,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描述及任职条件发布招聘信息;3.公司每年统筹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工作。第三章 录用第七条 录用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八条 录用程序(一) 面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分别面试.经用人部门同意面试后,有面试人员及用人部门填写《展品员工审批表》及《员工履历表》,并附有效资格证件(如: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面试时,用人部门主要负责对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行初试,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入职资格审核及综合素养等方面复试。复试和体验合格者,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重要岗位须由总经理面试通过后方可安排试用。应聘人员对其情况凡故意虚报隐瞒者,在录用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并处理相关责任人,且不做任何经济补偿。(二) 职能部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上职位人员须由人力资源部初试,公司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