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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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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 年 3 月 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 2024 年 3 月 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纳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七条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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