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 1 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进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法律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根据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