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未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的人防工程不得组织财务核销.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 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组织编制、修订全国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总结沟通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培训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4、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资质(格)认证、管理; 5、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6、完成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2、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3、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并定期发布本地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4、对由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