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法律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以人为本、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畅通有序、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建城市停车管理中心,明确机构职责,专门负责全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管理
第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确保道路畅通
(一)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急弯路、4 米以内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等地点 50 米以内路段的机动车道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消防队(站)、急救站、加油站 30 米以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汽车停靠站点进出道 15 米以内和消防栓周围 10 米内及垃圾环卫设施周边 2 米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车辆临时停放的地点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道横道原则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三)城市主干道和景观大道原则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四)当城区车行道路大于等于 12 米时,允许双侧顺向设置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大于等于 10 米小于 12 米时,允许单侧顺向设置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大于等于 8 米小于 10 米时,允许单侧顺向设置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当城市车行道路小于 8 米时,禁止设置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五)交通拥挤,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车辆、行人通行影响较大的道路或路段,原则上不宜设置
确需设置的,由城市停车管理中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各时段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