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办理指南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三、办理单位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许可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件(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委托审批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赣卫疾控字〔2024〕7 号)第三条
五、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2、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与申请的体检项目相符合,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3、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4、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5、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原件 2 份,盖本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2、申请单位简介(含基本情况及职业健康检查诊断能力)(原件 2 份,盖有本单位公章);3、法人证(原件,复印件 2 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5、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6、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复印件 2 份,盖有本单位公章);7、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原件 2 份,必须盖单位公章);8、职业健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