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第 12 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第 13 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 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第 14 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一)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 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三) 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 15 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 14 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实行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第 16 条本办法第 14 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实行措施,消除影响。第 17 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 18 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开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 19 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