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协议法一、协议法原则及协议分类考点解析1、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不受协议法调整的重要关系类型 (1)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 (2)行政协议(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税款代扣协议、公益捐赠协议、行政奖励协议、行政征用赔偿协议) (3)劳动协议(4)政府间协议3、协议的分类 (1)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 (2)双务协议(如建设工程协议)与单务协议(如赠与) (3)有偿协议(如买卖)与免费协议(如赠与、借用) (4)诺成协议(如建设工程协议)和实践协议(如民间借款、定金协议) (5)要式协议(如建设工程协议)与不要式协议(6)格式协议和非格式协议格式协议是由提供方预先确定,不容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变化更的协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7)主协议和从协议(“从随主”)二、协议的签订考点解析1、要约:但愿和他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达。要约邀请:但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达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以签订协议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达;(2)要约内容详细确定;(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协议即告成立)。3、3、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4、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抵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献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抵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初次时间(视为抵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5、要约的撤回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 撤回要约的告知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步抵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 撤销要约的告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7、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