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经典案例(三)案例:某建立单位的土建工程工程,前期预备工作已完毕,打算采纳公开招标,在整个招标过程中重要工作程序如下: (1)向建立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文献; (3)对施工单位进展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文献与招标文献送审; (4)公布招标邀请书; (5)对投标者进展资格预审,并将成果告知各申请投标者; (6)向合格投标者发送招标文献; (7)召开招标预备会; (8)招标文献的编制与递交; (9)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签订工程协议。 3.在投标过程中消失了如下大事。招标人将整个工程分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对局部小工程不进展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议后来,对其中两家投标单位代表提出由于目前资金临时未到,如投标单位可垫付肯定比例的资金可优先考虑中标的也许。在评标后招标方对选定的中标人状况不满足,提出资格预审以外的两个单位作为中标人,其中一种单位由于提出对招标单位的资金可以较大比例垫付而被选为中标人。招标单位只向该单位发出了中标告知书。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协议后将已中标局部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此外三个外地单位施工。由于此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了垫付资金,故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问题: 1.拟订招标程序存在什么问题? 2.投标过程中消失的若干大事哪些是对的的,哪些是错误的? 3.常见的废标类型有哪些? 答案: 问题 1 答:拟订招标程序存在的问题: (1)在提出招标申请之前,须根据立项审批文献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立案并承受招标治理机构对招标资质的审查。 (2)在资格预审文献、招标文献送审之后应进展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除非该工程采纳无标底招标)。 (3)公布招标邀请书应改为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公告。 (4)在召开招标预备会之前应组织投标单位勘察施工现场。 问题 2 答:招标人将工程细化对局部工程不公开招标是错误的。在投标预备会后来与投标单位谈判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单位不仅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还要对其他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告知书,还要对其他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告知书;招标人在通过评审的单位以外确定中标人是不对的的。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协议后将主体工程分包违反有关规定。中标单位垫付资金不得替代履约保险。 问题 3 答:常见废标的类型有: (1)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