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0 一六3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负荷性质的确定3.2负荷容量统计3.3居住区供电3.4配套设施3.5配电装置接地3.6电能计量4 设备选型4.110(20)kV 配电设备4.2低压设备4.3计量表箱4.4直流电源系统4.5智能化要求5 施工及验收5.1施工5.2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41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 35kV-110kV 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52名词术语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3 多层建筑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4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建筑。其中小高层住宅建筑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十九层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