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西安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办法按照《西安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 2018 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铁腕治霾办发〔2018〕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表格,请各有关单位点击网址http://xaepb
en/ptl/def/def/index_982_4434_ci_trid_286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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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时间在拆除原燃烧器或原锅炉,完成低氮改造,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由锅炉业主单位向所属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申请验收,按接到验收申请顺序安排监督性监测,锅炉业主单位提交监督性监测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后,20 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所有申请验收的单位应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之前完成改造
二、验收标准低氮燃烧改造满足:1
改造前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50%2
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在 30 毫克/立方米以下或 80 毫克/立方米以下,同时一氧化碳排放浓度稳定在 95 毫克/立方米以下(基准氧含量 3
改造后锅炉带负荷能力未出现明显下降;4
上述指标监测时,锅炉负荷应保持 75%及以上,按热水锅炉耗气量 100m3/h/MW、蒸汽锅炉耗气量 80m3/h/(t/h)
验收材料齐全
三、验收方式1
验收监测由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或环保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第三方单位对改造后燃气锅炉排放浓度进行监测,并于监测后 15 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项目: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氧含量和烟温五项指标
改造后监测可有一次复测机会,复测由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指定资质单位进行,监测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
现场验收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组织辖区质监、街镇等部门对低氮改造项目逐一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原锅炉规模及改造后锅炉规模,改造前、后监测报告,改造前、后燃烧器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