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法律规范,对处方书写的法律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我院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法律规范(试行)》文件,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法律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条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六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法律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法律规范处方:(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法律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二)医师签名、签章不法律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六)未使用药品法律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法律规范或不清楚的;(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九)处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