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讨论生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复旦大学讨论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学校自 2024 年秋季学期起向讨论生发放生活津贴.为法律规范讨论生生活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讨论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讨论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讨论生不享受讨论生生活津贴。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 讨论生生活津贴标准为:(一)2024 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博士讨论生,每生每年 1.8 万元;(二)2024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讨论生,每生每年 2 万元;(三)硕士讨论生,每生每年 0。6 万元。第四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讨论生生活津贴标准作出调整.第五条 2024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享受由学校参照博士讨论生国家助学金标准设立的博士候选人生活津贴,即每生每年 1。2 万元;在通过资格考试后,享受博士讨论生的生活津贴,即每生每年 2 万元。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讨论生生活津贴每年发放 10 个月,2、8 月份不发。每学期第一个月生活津贴在开学注册两周后发放,其余月份生活津贴一般于当月 10 日前后发放。新生按国家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正式注册后,一般于入学当年的 12 月份开始发放生活津贴,并补发9、10、11 月份生活津贴。第七条 讨论生享受生活津贴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其规定学制。博士讨论生累计不超过 3 年,直博生累计不超过 5 年,硕士讨论生累计不超过 3 年。因撰写优秀学位论文、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等原因延期的博士讨论生,经个人申请、导师和院系推举、讨论生院组织评审,可延长博士讨论生生活津贴的资助年限,延长资助年限累计不超过 1 年。延长资助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届博士生人数的 10%.第八条 讨论生未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从其完成注册的下一个月起发放生活津贴,之前的生活津贴不予补发。第九条 讨论生发生学籍异动,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讨论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生活津贴;(二)讨论生提前毕业、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的,自学籍异动生效后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生活津贴;(三)延迟毕业的讨论生,除学校另有规定外,不再享受生活津贴;(四)博士讨论生转为攻读硕士讨论生的,自学籍异动生效后下一个月起按硕士讨论生标准享受生活津贴,并且应该退还已获生活津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