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如下简称信用社)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明确授信工作人员贷款责任,防备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导》和《有关惩办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包括本制度实行前发放的所有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负责人,由负责人负责贷款的管理,贷款导致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负责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负责人进行赔偿的制度。第三条 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正常程序或非正常程序发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第二章负责人第四条 县(市、区)联社主任、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主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分级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对所有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所有责任。第五条 详细贷款管理负责人包括:1、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授信工作人员、负责人。2、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含营业部)授信工作人员、负责人。3、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授信工作人员。第六条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有关授信工作人员人员都必须明确“同意”或者“不一样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达“不一样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达模棱两可不清晰的,均视为“同意”。第七条 第一种受理并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负责人。其他有关贷款授信工作人员共同为第二负责人。贷款管理第一负责人对贷款负所有或者重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负责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第三章 管理责任第八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第九条 县(市、区)信用联社应当指定专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贷款管理负责人和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本级贷款管理负责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帐,要据实登记,并依此考核。第十条 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一样,贷款管理负责人对导致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规定承担对应的责任:1、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由授信工作人员直接经办,独任负责包放、包收的小额贷款,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一负责人,负 100%责任。 超过授信工作人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