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家居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第六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从业人员需经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进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2)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第九条 设立家居装饰装修企业不受投资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设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施行。第十条 进驻各类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市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家居装饰装修。第十一条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到: (1)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或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2)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法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4)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5)从事家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7)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二条 凡承接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