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结案程序,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和拆除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工程坍塌、触电、机械损害、高处坠落、火灾、中毒等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安全事故: 1、 死亡 30 人以上; 2、 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 3 人以上,9 人以下; 2、重伤 20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安全事故: 1、死亡 2 人以下; 2、重伤 3 人以上,19 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责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并将结案报告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结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于 24 小时内向上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推断; (四)事故发生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