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委派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法律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 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团公司意见。根据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加、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 委派人员的条件第四条 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备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本条件。第五条 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定。 第三章 委派人员工作职责第七条 委派人员应谨慎、仔细、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及出资公司章程给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进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 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进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开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二)委派监事的职责。 1、检查出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3、检查出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合素养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委派经营班子成员的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在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