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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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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法律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对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第五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根据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第六条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第七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 1000 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 7 天(或 56 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每次收取不得超过 6 个月(或 1000 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第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第九条 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 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 30 日内发放给学员.第十条 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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