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的范围(一)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 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仔细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一)受理投诉举报应仔细登记、编号;(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仔细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