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编制。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第五条 各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各企业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第八条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4]91 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21 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施工企业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